我国共有职业学校1.12万所,在校生超过3000万人,虽然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但我国职业教育仍然存在着教学质量不被广泛认可、社会吸引力不强等诸多问题,甚至引起了广大家长对“普职分流”的恐慌。新《职业教育法》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强调“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 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5月6号,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在撰文中特别提到“职业教育强化产教融合”。
虽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一直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但行业企业参与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问题。新《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提出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这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意味着什么?《教育家》杂志线上圆桌论坛分别邀请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李浩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职业高级中学党委书记、校长彭哲敏,绍兴技师学院(绍兴市职业教育中心)院长盛锡红,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刘杰英,湖南省长沙市经贸职业中专学校校长周正耀,山西省晋中市职业中专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侯企强,从学校与企业如何开展合作?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有何不同?产教融合将走向何方?等方面进行了讨论,深度关注 《职业教育法》修订对职业教育带来的变化。
深化产教融合,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新《职业教育法》从立法层面完善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保障制度和激励措施,在“七个坚持”的遵循原则中,规定了“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对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等都明确了诸多举措,对职业教育举办和参与主体大力松绑,推动解决产教“合”而不“融”等现实问题。
各级政府和基层学校应当将产教融合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政府统筹、企业主体、院校改革、社会组织服务”的四位一体产教融合格局,打造产教融合供需平台,以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建设为“切口”,撬动产教融合大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改革、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等任务落地,推动实现产教两侧人才、智力、技术、资本、管理等全要素深度融合。
政府、企业、院校、社会组织是产教融合的“四元主体”,其涵盖了产教融合全部力量和可调配资源,四位一体协同推进是深化产教融合的基本保障。
政府统筹。推进产教融合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套、全方位跟进。一是加强系统谋划。健全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联动规划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开发、重大项目布局中,充分考虑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将产教融合发展作为基础性要求融入相关政策,同步提出可操作的支持方式、配套措施和项目安排。二是统筹各方需求。汇聚各方资源,建立政府企业行业学校多主体参与、多要素发力、多模式推进、多方式运营的机制与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各自为战、重复建设等问题。三是突出投资引领。综合运用投资“指挥棒”,通过以投资换机制、以项目换改革,集中力量支持自愿承担产教融合改革任务的企业和学校。
企业主体。积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依托或联合学校,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中心及学生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按规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教师企业实践岗位。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围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院校改革。完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专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落实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体系,深化“三教”改革。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专业设置对接产业需求、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
社会组织服务。发挥行业、企业和院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产教融合供需平台,建立产教融合专委会和产教融合智库,举办各类产教融合论坛,筹建各产教联盟,促进校企合作,开展指导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城市的申报和评选。广泛开展产业侧和教育侧对产教融合政策落实情况调研,为地方产教融合政策实施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对各主体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并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网易山西 张丽 闫珊 助编 贺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