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坟茔的通告
为严格控制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坟茔数量,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殡葬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成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定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忻府政通(2020]7号)精神,现就重申规划区范围内严禁新增坟茔事项通告如下:
一、忻州城区南至南环街,北至北外环,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区域为火葬区,该区域内严禁新增坟茔。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内的村(居)民死亡后应下葬在由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公益性公墓。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三、严禁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堤附近及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自然资源、林业、文旅、水利、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在上述范围非法出售摹地的行为。自本通告之日,凡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在承包地建造坟墓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凡在国有土地,集体未利用地、机动地违反土地用途建造坟墓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物权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是严控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坟茔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严控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坟茔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把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到位。民政、市场管理、卫健、住建、自然资源、林业、文旅、公安等部门要强化执法;乡镇(街道)要强化日常监管。
五、广大村(居)民要知法守法,移风易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主动融人殡葬改革的时代潮流,努力推进形成良好的殡葬管理秩序,确保不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增坟茔。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
助编:张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