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3日13时30分许,史华杰醉酒后(经鉴定:史华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100ml)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在阳泉市漾泉大道桃林沟果蔬市场东门路段由北向西行驶时,与由西向北行驶的马拴元驾驶的晋A3PB7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接触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斌[4208811985****5835]实施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李斌的询问笔录和史华杰询问笔录和陈述、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李斌实施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拟对李斌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打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晋公(交)行罚决字[2022]1403032000064673号,违法行为人李斌持本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到山西省工商银行、山西省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农村新信用合作社、山西省平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53-2966380
特此公告。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助编:郝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