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2时23分许,阳泉刘某龙驾驶车牌号为晋C93XXX两轮摩托车,从泉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乡镇局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民警示意提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刘某龙不能出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信息网查询刘某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同时,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龙的酒精含量60mg/100ml,后口头传唤刘某龙到交警一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记满12分,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罚款3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最终,民警对刘某龙饮酒后且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助编:郝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