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从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因未在明显位置设置车辆进站限速标志,太原市一加油站被行政处罚。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延长壳牌山西石油有限公司迎福加油站(晋祠路东)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在明显位置设置车辆进站限速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太原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加油站场所限速标志是表示该标志的前方路段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标志所示数值,避免车辆速度过快发生事故,因此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限速5公里”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案针对危险化学品行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目的是使企业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防范措施,有效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的生产安全环境。
助编:张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