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城区供热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建筑(含底商)供热
缴费主体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供用热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有力推动下,在各主体的配合下,忻州城区供热市场的逐渐规范,供用热责权更加清晰。但是,由于存在相当数量的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房屋出租、转租时相关事宜不够明确而导致热费拖欠严重,为了依法依规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捋顺和明确各类采暖建筑供用热各方权责,按照国家有关供热管理的法规政策,依据《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各类建筑(含底商)供热缴费主体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采暖用热缴费主体为建筑产权人。
(一)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入网手续,但未出售的采暖建筑(无论是否出租),开发商即为实质意义上产权人,也即为用热缴费主体。
(二)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入网手续,虽已出售但购买人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开发企业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认定购买人为实质意义上的产权人,也即为用热缴费主体。
二、采暖费用的缴纳应当由产权人自行缴纳,也可委托使用人缴纳,但是户名、户号不变。
三、采暖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承租人在缴纳热费时应当提供载有租赁期限的证明材料。
四、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入网的各类建筑(含底商),因空置即未使用或出租,需报停的应具备规定条件,并按如下程序办理:在具备室外分户管控,历年无欠费,且阀门已自行关闭的情况下,开发企业指定专人按采暖期年度,凭加盖公章的《xx年度空置房源报停明细》向供热企业提出报停暖申请,供热企业按程序审核后予以确认。
五、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入网手续,虽未出售但出租的采暖建筑,开发商仍然为产权人即用热缴费主体。如开发企业委托承租人缴纳热费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并出具单独的证明材料。
六、采暖用热建筑产权人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既未按规定向供热企业交纳费用,也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报停暖的,供热企业可按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热费;
(二)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给予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三)对无正当原因拒不缴纳热费的,列入供热“黑名单”,并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催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望各用热主体,特别是商业建筑(含底商)产权人积极主动与供热企业对接,尽快处理相关问题,促进城区供热市场良好局面的进一步形成。
忻州城区区供热领导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助编:赵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