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太原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在线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相继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万柏林分局执法人员在某汽修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汽车维修,2023年产生废催化剂约4公斤。废催化剂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而该单位将废催化剂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
发现问题后,万柏林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启动联合处置机制。公安部门依据移送案件材料对负责人郭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月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万柏林大队执法人员,对山西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年度报表6月、8月至9月无历史数据。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运维管理人员,在停炉未超过一个季度的情况下,将在线监测设备断电,导致无历史数据,使在线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检查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执法人员对太原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根据太原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该公司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2023年1月26日出水口总氮日均值为15.09 mg/L(排放标准为15mg/L),超标0.006倍。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企业端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实。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依照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月底,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接到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太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有涉嫌数据造假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3月6日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阅并调取了汽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外观检查记录表、车辆随车清单等资料,并调取该检测线的视频影像资料,发现该单位于1月11日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中,尾号为154的检测车辆,外检视频和图片中的车身颜色、车辆外观、细节特征等,与检验报告中均有明显区别。该检测机构负责人承认视频中上线车辆与报告车辆不一致,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2022年12月27日,在线监控推送太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尘超标10小时,超标浓度最高值55.612毫克/立方米,相比山西省烟尘标准10毫克/立方米,超标4.5倍。
针对该公司烟尘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进行立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人民币25万元。
该牧业公司以奶牛养殖为主,厂内饲养奶牛800头。执法人员于3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鉴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于3月17日立案,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人民币4.7万元。
助编: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