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由太原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将于今年7月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了消防工作原则及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总体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实施办法》在认真调研、深入总结火灾规律教训并广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照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三个层级,依次规定了各类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其中,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重点。为此,《实施办法》结合太原实际,对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出了另外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以及鼓励聘用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和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内容。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自觉扛起各自的消防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属地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决压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力督促各类单位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预防、整治隐患,有效减少火灾危害。
(网易山西 黄晶 助编 霍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