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11:40:22 来源: 交口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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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赤泥堆场
地 址:交口县温泉乡东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钱xx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7084903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23日,国务院安委办吕梁非煤督导组对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赤泥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尾矿库坝体移位观测设施在1130m高程未按《赤泥堆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置人工观测桩;库水位监测测点位置设置错误;在线安全监测数据异常未能及时修复(从2023年6月起的历史数据显示,库水位测量数据长期超出其实际库水位值),判定为重大隐患。
主要证据包括:案件移送表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一)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口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账号050902040******7037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交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助编:祁佳乐
本文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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