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对曹某做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24年5月6日21时31分,曹某(身份证号:140303********0434)驾驶车牌号为晋C6xxx0的绿色“银钢”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煤山路四矿广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曹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1mg/100ml。经全国公安信息网查询,曹某没有驾驶证。驾驶人曹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阳泉市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曹某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驾驶人公安网查询结果、机动车公安网查询结果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曹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嫌疑人曹某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曹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嫌疑人曹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定、合并执行,拟对嫌疑人曹某作出罚款一千三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交通违法嫌疑人曹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嫌疑人曹某未到本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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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