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30日11时10分,胡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8****号小型客车,沿阳泉市郊区荫营大街由西向东行至荫营东大街实验小学门口路段时,与同方向韩某驾驶的晋C0****号小型轿车接触,致两车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了解,胡某从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出来时与韩某险些相撞,心中不忿,便加速超越前车,做出别停韩某车辆的危险举动。最终,双方车辆行驶至郊区实验小学门口路段时,胡某驾驶车辆撞击韩某的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胡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韩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