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5月17日22时许,忻州市定襄县忻阜路郭某饮酒后驾驶晋H7R5**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郭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定襄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7.17mg/100mL,确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郭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5月22日21时34分,忻州市定襄县五安路贺某俊饮酒后驾驶晋H6H2**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贺某俊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大队民警将其带至定襄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并进行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0.10mg/100mL,确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贺某俊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