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15时50分许,驾驶人张某云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阳泉矿区桃北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赛鱼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人孙某奎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接触肇事,造成张某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当事人张某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孙某奎无事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