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05日20时44分许,许某茂(身份证号:142125********4911)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泉市桃北东街北国商城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9mg/100ml。民警经公安信息网查询,驾驶人许某茂没有驾驶证。驾驶人许某茂涉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一大队民警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许某茂的现场查获视频、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驾驶人公安网查询结果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许某茂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许某茂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许某茂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许某茂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定、合并执行,拟对嫌疑人许某茂作出罚款一千三百元的处罚。
现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打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晋公(交)行罚决字【2024】1403032000078891号,被处罚人许某茂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山西省工商银行、山西省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山西省平安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3-2966376
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