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泉市城区某学校校区食堂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案
2024年4月15日,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舆情中反映的阳泉市城区某学校校区食堂饭菜中混有一个烟头的事情进行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询问当事人确认网友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学校,就餐群体庞大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食堂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2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幼儿园食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食堂存在以下问题:索证索票供货方资质有过期情况;餐用具消毒时间不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负责人签字不及时;供货商资质与供贷方随行票据不一致;挡鼠板高度不达标;未按规定留样,留样柜未上锁;操作间入口处未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堂离餐间与主食加工间混用;部分食品未按规定温度贮存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6月3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三、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2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挡鼠板不合格为木质;离餐间有无关物品;留样柜未上锁;食品留样重量不足125g;食品添加剂无专秤、无记录;食品未按规定存放;转基因食品未公示;工具清洗消毒未区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6月3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将督促学校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保障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
四、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11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经营环境卫生差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6月11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老鼠、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餐饮经营场所或者在经营场所内孳生,易污染食品、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该学校食堂经营环境卫生差,极易引发有害生物污染食品的风险。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完善食品经营设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五、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定县某幼儿园食堂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6月5日,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定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食堂采购食品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