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近日,阳泉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发布4起警示教育案例,提醒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7月30日7时18分许,宋某驾驶晋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凯通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泰某某驾驶的晋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在本起事故中,双方驾驶人因正确使用安全带,未造成人员受伤,只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8月2日9时30分许,李某驾驶晋C*****号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39线(阳泉段正阳线)911公里700米路段时,与前方梁某某驾驶的晋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及公路交通设施部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双方驾驶人因均系安全带未受伤。
8月2日16时27分许,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车牌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阳泉市大连东路路段时,因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民警依法对该车存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元的处罚。
8月15日1时40分许,栗某某驾驶晋C*****晋C****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14线(阳泉段双阳线)89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晋C*****晋C****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肇事,驾驶人栗某某正确使用安全带,未受伤。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