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延长过渡期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忻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忻州市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对目前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延长过渡期进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过渡期管理期限: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忻州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延长过渡期三年,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
二、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备案登记,领取临时号牌,有效期与过渡期一致。《条例》实施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备案登记。
三、过渡期内,对已悬挂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允许上路通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延期届满后,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鼓励车辆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骑行时,骑乘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五、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164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六、本通告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法律法规作出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