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9月5日早6时许,吕梁市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在209国道1025公里500米处对晋A*****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员王某散发出酒味,经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驾驶员王某于9月4日晚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几瓶啤酒,认为睡了一觉第二天酒精就挥发完了,于是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没想到半路遇到交警被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员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9月5日早7时许,吕梁市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在209国道1025公里500米处对晋A*****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刘某某看起来神情紧张,口里不停地嚼口香糖,民警怀疑其涉嫌酒驾,随即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驾驶员刘某某于9月4日晚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白酒,第二天着急上班,于是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没想到遇到交警被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9月5日早7时许,吕梁市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口中队在209国道1025公里500米处对晋J*****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执勤民警闻到驾驶员弓某某散发出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查,驾驶员弓某某于9月4日晚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酒,第二天冒险驾车上路,没想到被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