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9月1日,忻州市繁峙县龙砂线7KM处,王某驾驶号牌为晋AFW9**的小型面包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人王某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9月5日,忻州市繁峙县向阳路王某驾驶号牌为冀HCE67*的小型汽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人王某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9月8日,忻州繁峙县向阳路韩某驾驶号牌为晋HN97**的小型汽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人韩某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9月8日,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和谐街李某驾驶号牌为晋HMD3**的小型汽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人李某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9月10日,忻州市繁峙县东顺路王某驾驶号牌为晋H852**的小型汽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人王某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