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0日10时40分许,一辆别克牌小轿车,在阳泉桃北西街太行加油站路段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丰田牌小轿车相撞;肇事后,丰田牌小轿车又与大众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别克牌小轿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别克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丰田驾驶员无事故责任,大众驾驶员无事故责任。
助编:祁佳乐
2024年8月10日10时40分许,一辆别克牌小轿车,在阳泉桃北西街太行加油站路段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丰田牌小轿车相撞;肇事后,丰田牌小轿车又与大众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别克牌小轿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别克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丰田驾驶员无事故责任,大众驾驶员无事故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