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5时40分,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朔州应县于嘴村西交叉路口处,在经过路口左转过程中遇王某某驾驶晋 B371**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径路口发生碰撞,后电动三轮车侧翻于路面。事故中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到轻微擦伤,轿车驾驶员王某某因系好了安全带未受伤。
经过事故民警勘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交警提示:开车系好安全、事故发生没伤害。骑行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戴好安全头盔,否则受伤只能是自己。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