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曝光的7起交通违法案例是:
案例1:2024年10月3日19时28分许,文水大队开栅中队在307国道615公里300米路段检查时,发现晋JT**35红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使用性质:出租客运)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驾驶人韩*血液内酒精含量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经查,韩*于2018年10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文水县交警大队处罚,韩某将面临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拘留15日、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2:2024年10月6日,交口交警大队石口中队查处一起面包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该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9人。经询问,该车系某工地接送工人车辆,因当天上班工人多,驾驶人便心存侥幸想一次性将所有工人拉到工地。民警立即对驾乘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强调了超员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要求驾驶人对超出人员进行安全转运。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超员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案例3:2024年10月2日13时49分许,任某国酒后驾驶晋AE***5白色哈弗牌小型客车在省道222线4公里500米附近被汾阳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抽血检测,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52mg/100ml。经查询,任某国驾驶证已被注销,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于2018年6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子吴大队查获,2024年4月2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汾阳交警大队查处一次。2024年10月2日第三次被汾阳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案例4:2024年10月7日13时16分,康某酒后驾驶晋J****1小型汽车在新城干线柳叶沟路口被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2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对其饮酒驾驶机动车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5:2024年10月7日17时,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兑镇中队民警在柱梁线查获闫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4mg/100ml。闫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12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6:2024年10月2日17时40分,中阳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在万吴线1公里处查获成某驾驶三轮车违法载人。民警对驾乘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违法搭载人员迅速下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成某违法载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记9分的处罚。
案例7:2024年10月6日19时56分许,方山交警大队峪口中队在土韩线1公里处查获驾驶人张某酒后驾驶晋J3**87小型汽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方山县交警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