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曝光部分10月份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提醒驾驶人驾车外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1:2024年10月3日中午,文水大队胡兰中队民警在文水县320省道14公里处进行酒醉驾查处时,韩某(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扣留/违法未处理/超分/暂扣)驾驶黑色小型越野客车接受检查,经民警询问韩某承认其饮酒,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59mg/100mL。经查于2024年02月06日韩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在段马线8公里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安中队查获。
因韩某实施驾驶证扣留期间,违法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暂扣期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罚款4400元,记12分,吊销驾驶证,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案例2:2024年10月06日中午,文水大队胡兰中队民警在文水县320省道14公里处进行酒醉驾查处,韩某驾驶白色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接受检查时承认其饮酒,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从送检的韩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因韩某实施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作出吊销其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案例3:2024年10月25日,文水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在县道柳开线13公里路段执勤时,王某驾驶灰色小型面包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对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因王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特勤中队依法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