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期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2025年4月1日至4月10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二、禁火区域
森林、林地及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对清源镇、东于镇、马峪乡三个山区乡镇所有林区实行封闭管理,葡峰森林公园、庙前山林区、龙林山林区、黑岔林区、大峪林区为防火重点区;平川乡(镇、街道)通道绿化带及片林为防火重点区。
三、坚持依法用火、依法管火、依法治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吸烟、乱丢火种、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三)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焚烧垃圾;
(四)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七)在封山区域内修建工程设施等。
(八)在林区的一切放牧行为。
四、禁火内容
(一)确实需要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进入林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接受工作人员检查,不接受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林区,违者依法处理。从公告之日起,严禁进入林区放牧。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三)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卡登记,所有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
(四)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法律责任
(一)凡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以及其他任何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并进行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举报电话:0351-5723106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清徐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保护、培育和修复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创森工程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封育期的林地、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3.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4.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5.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6.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三、违法责任
(一)依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一条 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时对饲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羊单位,是指1只体重45kg日消耗1.8kg标准干草的成年绵羊,或者与此相当的其他家畜。具体折算按行业标准执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放牧、野外放火或其他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依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二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相关单位。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职责
县林业部门负责全县封山禁牧的牵头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工作,组织禁牧管护人员进行巡林管护,明确管护义务和责任,对在禁牧范围内放牧,野外用火,非法采矿、采伐、取土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各级村民委员会根据村级实际需要,把封山禁牧作为乡规民约,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及时予以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支持参与封山禁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积极参与监督封山禁牧工作,发现违规放牧行为,立即向县林长办(0351-5723106)举报。
特此通告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