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14时50分,薄某阁驾驶晋A780G*小型汽车在国道337线499公里5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冶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薄某阁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薄某阁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15时02分,徐某驾驶晋HSH02*小型汽车在国道337线501公里8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冶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徐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8日20时08分,周某平驾驶晋HD9903*小型汽车在五台县湖滨西大街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周某平内酒精含量为2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周某平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19时56分,张某驾驶晋HQ909*小型汽车在耿镇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耿镇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张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20时11分,张某龙驾驶晋HY206*小型汽车在耿镇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耿镇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龙体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张某龙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