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2月4日,吕梁交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联勤石楼县交警大队在酒醉驾查处中于20时51分在东环路拦截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渝D****9,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1mg/100ml,超过饮酒驾驶临界值,当事人对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无异议;经公安网核查未发现其存在历史酒驾记录;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其酒驾处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2、2024年12月4日,交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联勤石楼县交警大队在酒醉驾查处中于21时30分在东环路拦截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晋K****0,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9mg/100ml,超过饮酒驾驶临界值,当事人对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无异议;经公安网核查未发现其存在历史酒驾记录;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其酒驾处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
3、2024年12月4日,交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联勤石楼县交警大队在酒醉驾查处中于21时3分在东环路拦截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晋J****7,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临界值,随后带其到交口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的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175.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经公安网核查未发现其存在历史酒驾记录,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