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15:29:02 来源: 阳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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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1月5日20时42分,吕某亮驾驶一辆车牌为晋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郊区荫营一中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34mg/100ml,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吕某亮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22年6月6日,吕某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三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2022年6月14日,吕某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三大队给予行政拘留3日、罚款4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故驾驶人吕某亮在2024年11月5日涉嫌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罚款4000、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2024年11月8日,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处一起皮卡车违反规定载客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当天,河南口中队民警在三郊中学路段设卡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为晋C*****的皮卡车后车厢中有人乘坐,存在安全隐患。民警立即喊话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8人,属于违法载人的行为。民警现场对该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皮卡车违法载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切实增强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随后,民警依法对该车驾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做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2024年11月12日21时9分,交警三大队民警在郊区李荫路路段进行巡逻执勤时,对一辆晋C牌照小型汽车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闫某的酒精含量为35mg/100m1,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闫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带回交警三大队接受处理。经查,闫某刚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不久,还在实习期内,按照相关规定,民警对闫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C1驾驶证暂扣6个月、D驾驶证因在实习期内则被直接吊销。2024年12月1日21时,史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一矿矿山路庙上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2mg/100ml,驾驶人史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在核查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其为涉案在逃人员,在对其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侦办后,移交至矿区公安分局。2024年12月3日22时,江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连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数值为56mg/100ml,江某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助编:祁佳乐
本文来源:阳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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