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山西太原迎泽宾馆迎来了一场备受瞩目的能源法治盛会——第五届晋阳能源法律实务论坛。这一天,来自全国各地的能源法律实务专家、学者、企业家齐聚一堂,以“新法背景下能源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与新挑战”为主题,聚焦《能源法》与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共话企业能源发展与法治保障的新篇章。
此次论坛由中国能源学会主办,山西省法学会、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指导,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承办,山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山西省煤层气行业协会、山西省地热行业协会协办。
此届论坛包括“开幕式”、“主旨发言”、“主题发言”、“圆桌对话”四个环节。
中吕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高剑生
中吕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高剑生担任论坛开幕式和上午主旨发言环节的主持人,代表承办单位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在能源革命十周年与《能源法》、新《矿产资源法》颁布之际,举办第五届晋阳能源法律实务论坛恰逢其时,为推动能源企业法治建设搭建了重要平台,意义深远,值得期待。
中国能源学会秘书长 张秀龙
中国能源学会秘书长张秀龙出席本届论坛并致辞。他指出,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能源革命战略后,我国能源领域深刻变革,山西能源转型成果斐然,为全国提供宝贵经验。晋阳能源法律实务论坛成效显著,成为能源与法律界交流核心平台,推动行业法治保障与高质量发展。论坛精准剖析《能源法》与新《矿产资源法》落地细则,洞察能源企业机遇挑战,力促各界交流协作、智慧交融,为能源事业发展凝聚磅礴力量。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国兴
肖国兴教授以《<能源法> 与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题,深入解读了 《能源法》。从机遇维度看,《能源法》为能源产业构筑了基本法律框架,引领能源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推动能源体制从资源分配型向技术竞争型转变,但同时面临挑战,如制度设计尚待完善,从原则到制度的落地尚缺具体细则等。
肖国兴教授着重强调,能源革命是实现碳中和的先决条件,而体制革命则是能源革命的核心要义。唯有实现体制转型,方能为能源产业发展筑牢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原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刘竹梅
刘竹梅就 “《矿产资源法》修订与涉矿产资源纠纷审判” 进行深入剖析。她详细阐述了新《矿产资源法》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的重要修订内容。
此外,刘竹梅结合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了矿业权法律属性、出让合同性质、压覆补偿、储量认定、刑事犯罪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涉矿产资源纠纷审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上午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逯尧主持。
分论题一 能源安全与法治保障
自然资源部原地质环境司司长 关凤峻
自然资源部原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在《新矿法与矿业高质量发展》报告中,深入解读了新《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背景、亮点及对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他强调,新矿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规范矿业权出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共进。
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系主任 卜素
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系主任卜素在《实现能源安全的法治保障》演讲中,深入探讨了能源安全的总纲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安全、维护政治安全、统筹应对风险等方面。卜素主任通过分析能源安全的现实映像,如能源危机的表现形式及影响,提出了相应的法治保障措施,强调应加强能源合同稳定性、健全能源储备法律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以确保能源安全。
山西省煤层气行业协会会长 张遂安
山西省煤层气行业协会会长张遂安在《<矿产资源法> 资源属性的再认识》报告中,从宪法规定、地质作用、时代特征、时空分布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了矿产资源的属性。张会长指出,矿产资源具有国家所有、共伴生、时代性与战略性稀缺、时空不均衡等特点,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属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艳红
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艳红在《新矿法背景下律师服务的着力点》演讲中,详细阐述了律师在新矿法背景下为矿企和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李主任指出,在服务矿企方面,律师应关注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矿区生态修复等矿法新规定对矿企的影响,帮助矿企防范风险,同时把握矿业权融资、EOD等机遇;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律师需重点关注新矿法下矿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收回程序的变化,为政府、矿政管理机关提供符合新矿法要求的法律服务。
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系主任 卜素
下午的主旨发言由中国矿业大学法律系主任卜素担任主持人。
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 吴吟
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吴吟在《能源发展的新趋势与新任务》演讲中,详细阐述了全球能源转型的大势,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举措,以及能源发展呈现出的电力化、低碳化、多元化、分布化、联网化、智动化、数字化等趋势。他指出,我国在能源转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如电气化水平走在世界前列,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科技创新推动新能源成本下降,为全球低碳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李显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显冬在《领域法系统工程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立法的使命》中,深入分析了矿产资源法修订的重点及其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立法的影响。他强调,新矿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立法的系统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静
下午的主题发言主要围绕“多元市场与有效监管”“国际合作与跨境投资”两个论题,由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静主持。
分论题二 多元市场与有效监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卜文礼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卜文礼在《新法视角下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山西司法实践》演讲中,分享了山西在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他通过具体案例分析,阐述了法院在审理涉矿产资源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解决实际问题,为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 连碧鹏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连碧鹏在《基于新矿法实施与山西实践》报告中,详细介绍了山西在新矿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和探索。他从矿产资源调查与规划、分级分类有序出让、监管提升保障能力等方面,分享了山西在矿业权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强调了加强资源管理、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分论题三 国际合作与跨境投资
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济南代表处主任 王巧莲
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济南代表处主任王巧莲在《内地企业如何利用香港优势出海》演讲中,深入分析了内地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她详细介绍了香港在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方面的优势,以及香港公司的特点和税收优惠政策,为内地企业利用香港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安永大中华区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服务合伙人 郝进军
安永大中华区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服务合伙人郝进军在《企业出海、税务护航》演讲中,深入探讨了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她详细介绍了企业海外投资的税务规划、合规管理、风险应对等方面的策略,强调了税务在企业国际化发展中的重要性,为企业出海提供了专业的税务支持。
中吕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吴强
在圆桌对话环节,由中吕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吴强主持,发言嘉宾包括安永大中华区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服务合伙人郝进军、香港麦家荣律师行上市及海外债主办合伙人杨雷、陕西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主任黎莹、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逯尧、中吕律师事务所能源与新基建业务负责人梁晋阳。
嘉宾们围绕“律企同行 法护企航”主题,就“矿业和能源投资、合规、ESG、电力市场、碳交易、国际合作”展开热烈讨论。
安永大中华区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服务合伙人 郝进军
郝进军指出,两法出台顺应能源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趋势,意义重大。在当前能源资源系统改革进入深水区、能源革命影响深远的背景下,能源法为相关改革政策提供基础和总领平台,从顶层设计解决关键问题,推动能源转型,如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等举措,虽带来私募投融资及并购活动活跃等机遇,但也使企业和政府面临需新知识支撑、确立新战略、快速响应变化等挑战。
香港麦家荣律师行上市及海外债主办合伙人 杨雷
杨雷律师立足香港上市企业服务实践,深度解读 ESG 机制。他表示ESG 聚焦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当前实施困境显著,如成本承担主体混沌,企业被动担责居多,致合规与运营成本攀升;ESG 报告撰写准入无序,多机构参与引发质量参差、权威受损、评估失准等。企业宜将 ESG 深度融入自身发展战略,锚定降本增效目标,政府与监管机构应优化引导激励举措,提升报告质量规范与透明度,助推行业稳健前行。
陕西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主任 黎莹
黎莹主任着眼榆林能源产业,新《矿产资源法》与《能源法》下,企业面临矿区生态修复、绿色低碳转型等挑战。但其中也有机遇,如生态修复工程的市场空间,地方政府推动下的产业升级契机。能源企业变革促使法律服务跟进,律师要助力企业解读法规、防控风险、优化结构,融入战略决策,护航企业发展,筑牢现代能源产业法治基石。
中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逯尧
逯尧指出《能源法》对电力市场影响显著。一方面,它将电力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并规划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进程。另一方面,加快新能源进入电力市场步伐,且完善了能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综合多因素确定能源价格,同时强调政府在市场中的调控作用。
但当前电力市场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多层次协同不足、功能和交易品种待丰富、新能源入市政策待完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鉴于用户侧和售电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滞后,律师可先行研究并参与制度建设,向售电公司普及合规风险,助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中吕律师事务所能源与新基建业务负责人 梁晋阳
梁晋阳结合自身服务新能源企业的经验,阐述了《能源法》对新能源企业的多方面影响。在机遇方面,《能源法》从能源结构优化、发电消纳、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及公共机构采购等方面提供支持。
然而,新能源企业也面临挑战,包括政策变化带来的补贴和市场前景不确定性,土地与建设许可方面需确保符合能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要严格遵守环保和安全生产法规。面对这些,专业服务律师应协助企业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中吕律师事务所在能源企业合规服务方面经验丰富,可助力企业在《能源法》框架下稳健发展。
论坛最后,吴强律师对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了总结。他表示“今天的圆桌对话让我们深刻理解了《能源法》和新《矿产资源法》对行业的深远影响。两部法律的实施为能源资源企业的合规、创新和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必须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共同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为能源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和法律界人士搭建了一个高层次的交流平台,有助于各方深入理解新法背景下能源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共同推动能源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能源产业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网易山西 张丹丹 助编 兰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