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日,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子梁中队民辅警在虎山线25公里处依法对康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发现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助编:祁佳乐
2024年12月3日,朔州市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子梁中队民辅警在虎山线25公里处依法对康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发现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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