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1月6日18时51分,田某华驾驶晋HHU81*小型汽车在国道337线499公里5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冶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田某华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田某华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7日14时51分,刘某驾驶晋HB650*小型汽车在国道337线499公里5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冶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刘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7日15时26分,张某峰驾驶晋HBL93*小型汽车在五台县城新建路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峰体内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张某峰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4日15时,闫某峰驾驶晋K38K9*小型汽车在五台县城新建路农业银行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闫某峰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闫某峰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15时55分,赵某良驾驶晋HPR28*小型汽车在五环线东岗村路段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良体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赵某良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