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办函〔2024〕231号)要求,即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一、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将禁止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储存烟花爆竹的家庭及时主动上缴社区、村(居)委会,不予追究。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社区及物业部门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社区、村(居)委会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企业,履职尽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一旦发现,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
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