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02日15时18分,李某饮酒后驾驶晋J牌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在省道222线4公里500米附近被吕梁汾阳交警大队市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民警随即带李某到汾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4.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1月10日汾阳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刑事立案。又因李某2019年3月9日饮酒驾驶被汾阳交警查处,故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李某将面临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