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令〔2025〕1号
当前,我县正处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火源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山令。
一、封山区域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区、其它集中连片林区、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区、亚高山草甸区及边缘100米范围内。(涉及区域为高火险区,为全年用火管制区)
二、封山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
三、封山要求
(一)封山期间,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相关工作人员外,严禁一切外来人员进山。确需临时进入的,需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防火承诺书;确需开放景区景点、项目生产作业等活动长期进入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落实好防火措施,接受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二)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森防指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新媒体平台、乡村文化广播等多种形式做好《封山令》以及防火禁火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三)各乡镇、林场及林区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封山禁火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和网格化巡查制度,全面落实“包山头、包地段、包坟头、包路口、包特殊人群”五包责任制,严防死守,确保无火情。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护林人员,不间断巡查和巡护;在入山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或哨卡,设置封山禁火标识,加强火源管理。
(四)电力、通信、铁路、公路等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穿越林区输配电设施线路的检修,杜绝火情隐患。
(五)光伏、风电等项目单位,煤炭、非煤矿山等企业,要落实防火主体责任,严防项目区、矿区范围内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发生。
(六)各山口、林区要严格管控车辆及人员通行,未经允许立即劝返;对确需通行人员及车辆,要严格登记检查,告知防火禁火要求。同时,进入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2.严禁野外烧火取暖、点火吸烟、乱丢火种;
3.严禁烧荒、烧地埂、焚烧垃圾、麦杆、枯枝杂草堆灰积肥等;
4.严禁野炊、生火烧烤食物;
5.严禁燃点蜡烛、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玩火照明;
6.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等祭祀用火;
7.严禁进山放牧,捕猎、驱逐野生动物;
8.严禁在林区擅自使用野外火源;
9.严禁私自开山采石、私架电线;
10.严禁未经批准,且未采取保护措施,从事野外电焊、氧焊等生产作业;
11.严禁在林区及防火通道徒步,驾乘车辆自驾游、越野;
12.严禁可能引发火情火险的其它行为。
四、严肃追责
封山期内,坚持“见人就问、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进山、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火险火情火灾及其他后果,视情节轻重,从严从快依纪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封山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19
0350—4724222(县应急局)
0350—4722094(县林业局)
宁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