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清徐县气象局关于开展2025年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2025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消除防雷安全隐患,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2〕10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5年度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山、旅游景区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防雷安全隐患,主动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杜绝责任性雷击事故发生。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治方案和防雷安全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以下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一)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民用爆炸物品等;(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车站、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四)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五)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六)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牌、照明灯饰设施等;(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在清徐县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并接受清徐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清徐县气象局报告;被检测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隐患。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清徐县气象局。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在清徐县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先向山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报告,接受监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目前,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划转至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前往办理。清徐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防雷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太原市气象部门联合执法办交叉检查执法、“互联网+监管”、信用惩戒等有效措施,强化防雷安全监管,并动态更新防雷重点监管对象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