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男子张某看到同事将价值不菲的手机放进柜子里,竟撬开柜子行窃。2月23日,太原娄烦县公安局通报,张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抓获并刑拘。
2月16日,娄烦县一家公司的职工张某在工作时,瞅见同事将一部价值数千元的苹果手机放入储物柜。一时贪念作祟,张某临时起意准备行窃。随后,他趁同事离开之机,找来工具撬开储物柜,将手机偷走。同事返回发现手机失窃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接到报警,娄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分析研判,民警确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月17日将其抓获归案。经查,张某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将手机藏匿于公司公寓楼后的草丛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娄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