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公告(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李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文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4)晋092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文杰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文杰,男,汉族,1995年1月2日生,住址: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东沿口村7排14号,身份证号140924199501020037。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杰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5年3月17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72.86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悬赏执行公告(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鹏华与被执行人沙建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沙建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0)晋092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耿鹏华申请对被执行人沙建星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沙建星,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住址:山西省繁峙县北城街159号,身份证号142226198804251213。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沙建星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5年3月17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耿鹏华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682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悬赏执行公告(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盛林与被执行人魏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魏志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2)晋0924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樊盛林申请对被执行人魏志勇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魏志勇,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生,住址:山西省繁峙县新开路12号,身份证号142226198804251715。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志勇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5年3月17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樊盛林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