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公告(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广伟、杨美萍与被执行人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段兵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4)晋0924民初1421号、1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广伟、杨美萍申请对被执行人段兵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段兵,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85号1号楼1单元12号,居民身份号码140102196805100217。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段兵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5年4月14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田广伟、杨美萍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93元、27708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悬赏执行公告(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有生、张培青、张瑞芳、张先梅与被执行人程林孩、李银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程林孩、李银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2023)晋092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有生、张培青、张瑞芳、张先梅申请对被执行人程林孩、李银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5%,向其支付赏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程林孩,男,汉族,1971年01月09日生,山西省平定县东回镇中小川村人,居民身份号码140321197101095119。

被执行人:李银旺,男,汉族,1968年07月01日生,河北省武安市武安镇河北岸街22号,居民身份号码13042219680701227X。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林孩、李银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5年4月14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韩有生、张培青、张瑞芳、张先梅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
联系电话:0350-5523525
邮政编码:034300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