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告活动主体: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五一”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现对“五一”期间广告活动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一、广告活动要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色情、赌博、迷信等内容,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以及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五、旅游行业的广告宣传务必真实准确,清晰展示旅游线路、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收费明细等信息。坚决禁止以“低价游”“零元游”等噱头吸引游客,避免出现虚假承诺、强制消费等诱导行为。
六、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八、本提示未涉及事项,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请全市广告活动主体严格遵守相关广告法律法规,落实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广告活动,共同维护“五一”期间广告市场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理性消费,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6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