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2022年4月2日14时47分许,张某强(身份证号:140311********1531)驾驶一辆无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泉市郊区下荫营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驾驶人张某强涉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张某强的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张某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张某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张某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张某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张某强作出罚款一千三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交通违法嫌疑人张某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嫌疑人张某强如未到三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张警官 郭警官
联系电话:0353-5072898
特此公告。
阳泉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5年5月7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