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15:12:34 来源: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
举报
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
1.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盂县某中学校学生食堂未取得健康证明案2025年2月17日,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盂县某中学校学生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两名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盂市监责改【2025】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给予警告(盂市监当罚【2025】53号)的行政处罚,已于2025年2月21日整改完毕。典型意义:健康证管理是保护食品从业人员和消费服务对象的健康的有效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郊区某中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5年4月22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中学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存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存量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阳郊市监当罚【2025】15号)的行政处罚,已于2025年4月23日整改完毕。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有严格限制,超标容易对食用的人群造成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食品经营者,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防止问题食品流向校园。3.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高新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5年3月3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某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紫外线消毒记录、餐饮具消毒记录不规范;部分食品留样不足125g且未做好记录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幼儿园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典型意义: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本案的查处,警示学校要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原材料购进、菜品制作、出餐配送、食品留样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完善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广大师生用餐安全。4.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高新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5年4月9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某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在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不完善;食品留样不规范,部分食品留样不足125g,留样标签不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幼儿园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5.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高新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5年4月23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高新区某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存在环境卫生差,库房无排风,备餐间无传菜口,紫外线消毒记录、餐具消毒记录、留样记录、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不完善,散装食品标签不完善,部分食品无批次检验报告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幼儿园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幼儿园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祁佳乐_ty24061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