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2名驾驶人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对该2名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特此公告。
联系人:暴警官15735100888
贺警官0351-6030354 13703580668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5月14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