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5月8日,宁武境内省道312线(忻五线)99公里处。李某喜因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李某喜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5月12日,宁武县城西园路。白某西驾驶车牌为晋H0H73*的小型轿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白某西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5月15日,宁武县城凤凰大街。邢某彪驾驶车牌为晋F0P86*的小型轿车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尹某林邢某彪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5月15日,宁武县城凤凰大街。张某军因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驾驶员张某军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