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原平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死亡人口户口注销工作的
通告
为全面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户口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依据《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忻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身份证业务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原平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户口注销申报要求
(一)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扶养人持以下材料申报注销户口:
1.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死亡的下列文书之一:
(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3)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6)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合法文书。
(二)特殊情形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
二、户口注销办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详细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依法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办理死亡注销后,将同步收缴死亡人员户口页;若全户人员均已死亡,还将缴销居民户口簿。
三、法律责任告知
(一)对存在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核查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自即日起至2025年9月止。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做好死亡公民户口注销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此次核查清理工作,主动申报、及时办理。
特此通告。
原平市公安局
2025年5月27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