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一)
(2025)晋0924执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熊芳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熊芳禾,女,汉族,1997年4月21日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身份证号654001199704213728。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芳禾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李春平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0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芳禾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二)
(2025)晋0924执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韩峰,男,汉族,1978年6月2日生,繁峙县平型关镇横涧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7806027931。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峰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32.23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峰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三)
(2025)晋0924执4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郭应生、岳佩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郭应生,男,汉族,1959年11月18日生,繁峙县东山乡东山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5911185211。

被执行人:岳佩枚,女,汉族,1960年6月8日生,繁峙县东山乡东山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6006085223。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应生、岳佩枚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李斌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962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应生、岳佩枚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四)
(2025)晋0924执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彦敏与被执行人侯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侯晓平,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生,繁峙县下茹越乡下茹越村人,身份证号142225198009252719。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晓平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武彦敏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072.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晓平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五)
(2025)晋0924执1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利伟与被执行人赵志新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赵志新,男,汉族,1965年3月3日生,代县聂营镇小南坪村人,身份证号142225196503033516。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志新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马利伟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志新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六)
(2025)晋0924执12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军与被执行人冯永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冯永飞,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生,繁峙县东山乡中庄寨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8612295211。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永飞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游军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29.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永飞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七)
(2025)晋0924执1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应成与被执行人左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左毕军,男,汉族,1973年6月1日生,繁峙县下茹越乡大沟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7306012717。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左毕军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王应成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6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左毕军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八)
(2025)晋0924执17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艳新与被执行人郭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郭雁军,男,汉族,1980年8月1日生,代县峨口镇南旧村人,身份证号142225198008013058。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雁军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梁艳新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雁军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九)
(2025)晋0924执2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昆山与被执行人刘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功,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繁峙县下茹越乡下茹越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6512052715。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功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孙昆山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9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功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
(2025)晋0924执28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丽娟与被执行人李晓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李晓虎,男,汉族,1986年5月11日生,繁峙县东山乡联兴村人,身份证号142225198605115235。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晓虎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姚丽娟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5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晓虎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一)
(2025)晋0924执4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占英与被执行人孙贵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孙贵锁,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繁峙县金山铺乡金山铺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6304256019。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贵锁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张占英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078.43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贵锁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二)
(2025)晋0924执4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全生、李润莲与被执行人杨卫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杨卫军,男,汉族,1994年7月13日生,繁峙县砂河镇代堡村人,身份证号140924199407130010。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卫军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闫全生、李润莲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8197.5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卫军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李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三)
(2025)晋0924执44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红与被执行人于利军、梁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于利军,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五台县东冶镇西街村人,身份证号142223197501102452。

被执行人:梁四英,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五台县东冶镇西街村人,身份证号142227198009143922。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利军、梁四英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杨国红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106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利军、梁四英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法官、李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四)
(2025)晋0924执5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虎平与被执行人郭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郭文华,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生,繁峙县砂河镇一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831122521X。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文华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刘虎平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文华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十五)
(2025)晋0924执恢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刘国华,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生,繁峙县大营镇下台庄村人,身份证号142226198807147438。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国华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本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2330.5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国华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法官、康法官联系电话:0350-5523525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助编: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