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
为筑牢小店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诚信自律经营
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应将食品安全作为自身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强化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一是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科学选择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主动将食品添加剂使用纳入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餐饮单位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行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四是对产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验证,一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对疑似问题产品启动自主召回。
五是在确保食品安全、菜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通过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包装和贮存运输条件,逐步科学减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用量。
三、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
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守牢安全红线,做到三个“绝不”
一是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是绝不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是绝不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高频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鼓励企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举报上下游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大家共参与!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