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旅游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服务品质,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朔州市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红黑榜”制度》,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17日
朔州市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
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加强朔州市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执业行为,推动全市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工作部署,营造健康有序的旅游环境,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全面规范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旅游投诉,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游客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发布对象及形式
发布对象:朔州市范围内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
“红黑榜”信息发布渠道:市文旅局官网、朔州日报、市文旅局微信公众号。
三、“红黑榜”发布标准
“红黑榜”分“红榜”和“黑榜”,发布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榜”名单发布:
1.旅行企业及从业人员受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表彰的;
2.旅游企业及相关从业者年内收到表扬信、感谢信或锦旗,并经核实同季度内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
3.旅游企业及相关从业者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经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认定或奖励的企业和个人;
4.积极参与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的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并经核实同季度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
5.经过县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企业、集体或个人;
6.其他先进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名单发布:
1、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处罚的;
2、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同一季度内涉及服务质量的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3、因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在事故中旅行社、分社负主要责任的;
4、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拒不执行调处结果且消极对待旅游者正当诉求,导致投诉升级发酵或持续投诉的;
5、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在被信用提醒后,拒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或经督促后拒不纠正失信行为的;
6.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因不当行为被媒体曝光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发布程序及结果运用
(一)发布程序
按照每月组织发布一次的原则,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当月“红黑榜”信息。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旅游行业协会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市场秩序、旅游投诉、安全管理、宣传营销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评估后,报市文旅局市场管理科汇总、审核,并报请同意后予以发布。
(二)提出异议
发布对象对“红黑榜”认定有异议的,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异议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质证和复核后方可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行业诚信“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三)发布期限
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被列入“黑榜”满3个月,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10日内移出“黑榜”。列入“黑榜”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10日内,将其移出“黑榜”。
(四)结果运用
“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列入“红榜”名单的旅行社、分社及导游,在社会宣传、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列入“黑榜”名单并经发布的,加大抽查比例及频次,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助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