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餐饮外卖蓬勃发展的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消费者关注的核心焦点。为切实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秉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将第二批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彰显监管部门捍卫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一、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环境卫生脏乱差案
案情介绍
2025年4月11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供餐单位集中整治中,发现辖区内某饭店环境卫生差,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4月16日“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店卫生状况仍未改善,操作台脏乱、地面油污严重、垃圾桶未加盖。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元。
案例评析
该店虽为小经营店,但长期环境卫生不达标,易滋生细菌污染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彰显了全链条监管的决心,通过“整改+罚款”强化约束,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筑牢网络餐饮安全防线。
二、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快餐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1日,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投诉,称其当日12:00时许在迎泽区某店购买的牛杂粉中发现一只虫子,并提供了相关证据。3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出售的牛杂粉主要原料为牛杂料包和青菜,店长助理现场承认3月21日确有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6000元。
案例评析
该快餐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直接侵害消费者健康权益。此案的查处,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落实加工过程管控,杜绝类似问题发生,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上传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4月2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外卖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小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商家资质档案中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发证机关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加盖该局公章,发证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经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该证件系伪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案件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
当事人为提前入驻网络平台,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前伪造资质文件,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秩序。本案警示各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合法合规经营。同时提醒网络平台强化入网商户资质审核,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31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面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1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正。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评析
该面馆进货不查验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漠视食品源头安全,且拒不改正。此案的查处强化了“源头把控”意识,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筑牢第一道防线。
五、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剔尖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月16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商户时发现,某剔尖馆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且用餐已结束的一个餐桌上摆放的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过度浪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1月24日“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整改,接待消费者时仍存在诱导超量点餐行为,导致餐后剩余大量菜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菜量信息不明确的漏洞,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造成资源浪费。本案坚持“预防与惩治结合、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通过查处震慑违法主体,优化消费环境,倡导文明用餐风尚。
六、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
2025年4月27日,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供餐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小吃店存在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秩序。本案坚持依法惩戒与整改指导并重,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切实净化网络餐饮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七、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山西古交分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5年6月4日,古交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供餐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有限公司山西古交分公司(第三方外卖平台)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和资料调阅,该平台未能提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相关资料,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设置情况,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执行记录等。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
网络餐饮平台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桥梁,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绝不能成为安全监管盲区。古交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对屡查屡犯、拒不整改的平台和商家依法从严处理,形成有力震慑。
八、清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烫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5年6月6日,清徐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麻辣烫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查,该店此前已因同类问题被查处但未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1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反映出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认识不足。经营者应提高守法意识,全面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九、阳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虚假宣传牛肉小串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5日,阳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外卖平台某小吃店购买的“牛肉小串”(售价13元)肉色异常发白,疑似以鸭肉冒充牛肉。12月17日,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发现,该店在平台销售的“牛肉小串”实际产品名为“牛肉风味小串”,主料为鸭肉,存在商品名称与真实配料不符的虚假宣传行为。经查,该违法行为持续1-3个月,累计销售金额16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840元,罚没款合计1008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评析
小吃店以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阳曲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响应投诉、严格执法,既维护了市场秩序,也警示其他商家诚信经营,杜绝欺诈行为。
十、娄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小吃店环境卫生不达标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15日,娄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小吃店环境卫生不整洁,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28日“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3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本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了外卖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助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