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拍过一辑宣传片,叫《相信品牌的力量》,纪录片从多个知名品牌“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历程”对“品牌”做了深度剖析。不可否认,好的品牌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商标法》中,他们把这类高价值品牌叫做“驰名商标”,它是商标中的“贵族”。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和功能定位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的认定需根据个案事实加以认定,并依案件需要提供保护,而非授予荣誉称号或一般性确认。
驰名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跨类保护”四个字。相关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着非驰名商标权人所没有的特别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翻译且易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如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权的权利人主张驰名保护时,需提交关于市场份额、销售区域与利税、持续使用、宣传投入与范围、既往受保护记录、市场声誉及其他事实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客观、全面审查,上述要素服务于证明在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已属“驰名”。
二、驰名商标由谁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换言之,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在具体的个案中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有权在具体案件中对案涉商标进行驰名认定的国家机关仅有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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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认定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实际情况,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另,当事人还可以提出既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案涉商标属驰名的认定记录,如果相对方不提异议时,法院可以不再审查直接认定商标驰名,但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仍需依《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行政认定机关: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注册审查、争议处理以及知识产权类工商执法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基于实际案件办理的需要对案涉商标进行驰名认定和保护。当事人提交申请时需提交构成驰名的证据材料。
三、曾获驰名认定的商标【具体案例】
(一)“小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1.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案号: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316号、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3.法院观点:涉案“小米”商标及其小米手机获得公众关注的方式有不同于其他商标和商品的特别之处。小米手机在发布、上市前,允许手机发烧友参与手机系统的开发、提出意见建议,吸引了数量较大的相关公众对其手机保持关注;在其手机发布当天,其手机的搜索量和关注度明显大幅增长,高于其他品牌手机,表明市场及消费者均对其手机持续保持关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采取了集中预订销售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将40万台手机投入市场并进入消费者手中。小米手机作为一个全新品牌的手机,在当年8月才向市场发布,9月才开始接受预订,故不宜以常规性的全年销售数量及市场份额占比衡量其在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小米”商标注册、小米手机投入市场后,在短时间内所形成的知名度、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小米”商标在获准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对该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宣传持续时间长、方式多样、费用金额巨大、范围遍及全国,该商标被抢注、被侵权的情形多发、较为严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商评委多次作出不予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决定,法院亦作出认定构成侵权的判决。因此,“小米”商标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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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大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
1.行政处罚编号:京工商顺处字(2014)第144号
2.案情梗概:当事人于2012年10月09日从一上门推销来自河北省保定地区顺平县制作猪肠衣、干肚皮的厂家购进5包肠衣,单价为每包300元,购进干肚皮3包,单价为每包100元。当事人把上述猪肠衣按照每袋200克、干肚皮每袋两个装成小包装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销售价格均为每袋15元,截止被我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经销售猪肠衣211袋,干肚皮67袋。经我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还有未销售的猪肠衣89袋,干肚皮33袋,当事人在其销售的猪肠衣、干肚皮包装袋上使用了“马大姐”文字商标。
3.执法单位观点:我局认为使用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0类产品上的“马大姐”商标(注册证号:1393509)是商标权利人的主打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当事人在所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尽管双方均未在猪肠衣商品类别(商标国际分类第18类)上申请商标注册,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和混淆,借“搭便车”之机从中获利,从而损害了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我局于2012年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北京市工商局。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文,认定“马大姐”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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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必经程序
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来源于核准注册,根据相关规定售卖部分商品(例如香烟)必须进行商标注册,因此驰名认定整体是建立在一般注册制度之外的特别保护。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未在我国境内完成商标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他主体也不能在该商标所对应经营的相同或相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可见驰名认定并非以“注册”为必经程序。
五、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贵族特权”
驰名商标不一定需要注册,但如前所述,商标专用权毕竟来源于“核准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至少三项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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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类保护和反淡化取向: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遭复制、摹仿或翻译,足以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行政上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司法上得判令禁止,体现跨类保护与防误导、防损害之强化功能。
2.禁止注册商标的使用:若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复制、摹仿或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权,法院应依法判决禁止使用;但超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无效期限或被告申请时原告尚未驰名的除外。
3.无效宣告不受五年期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被诉侵权人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商标时,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不受注册满五年的时间限制,体现时效突破的强化保护。
但驰名商标也受到一定程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驰名商标仅做跨类保护等使用,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刻印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也不能用“驰名商标”做噱头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
总之,驰名商标系“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但不是荣誉称号,用于获得强于非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商评委)在行政个案中和人民法院在民事个案中依法作出。驰名商标权利人确实享有优于非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例如无需预先注册即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获保护,突破无效五年期限等。但法律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否则可能招致行政处罚。
(网易山西 李丽 助编 兰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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