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家总局、省市场局、省药监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内容,同时借鉴其他新修订清单省市工作经验,结合太原市实际,太原市局制定了《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5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5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5版)》,已经2025年8月18日第2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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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8月19日印发的《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4年版)》(并市监〔2024〕74号)同时废止。
同时,为规范清单执行,现对清单中免罚条件或适用情形中涉及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或及时纠正”等作进一步解释。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晋市监发〔2025〕152号)相关规定,清单中“不予处罚”是指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清单中非“两品一械”领域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可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办案系统、部门办案台账,或询问执法人员、当事人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在2年内实施过同类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上位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清单中非“两品一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或及时纠正”一般指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前主动纠正违法,或者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限纠正违法。
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晋药监规〔2024〕4号)的相关规定,清单中“两品一械”领域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被处以五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清单中“两品一械”领域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或及时纠正”是指当事人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清单中适用情形涉及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因素请参照上述省市场局、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执行。
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案件,各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进行追踪溯源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对尚未列入清单,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总局、省市场局、省药监局裁量规则中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裁量。
助编:李玫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