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执法工作中,查获下列三名当事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调查认定,相关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且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接受处理的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下列三名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构成犯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规定,本机关拟依法对下列当事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违法行为人名单:
序号 凭证编号 当事人 驾驶证号 违法地点 号牌种类 车牌号 违法时间 违法代码
1 140924300052767任*应14222519730118**** 108国道369km+900米 大型汽车 晋HN69** 2023年7月7日19时50分10042
2 140924300052764韩*龙14022419850828**** 大石线109km+900米 大型汽车 晋BN44** 2022年8月21日13时15分10042
3 140924300052765杜*峰14222619640205**** 108国道376km+510米 大型汽车 晋HP37** 2021年8月26日09时04分1004
联系人:李警官19335708881、魏警官13313505118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30日
小编:曹惠
